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粤环函[2010]94号
【颁布时间】 2010-01-25
【实施时间】 2010-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9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酒店和房地产等项目噪声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酒店和房地产等项目噪声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环函〔2010〕94号)


  

  汕头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酒店和房地产等项目排放噪声适用环保标准问题的请示》(汕市环〔2009〕36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酒店、餐饮、按摩、洗脚等第三产业项目及房地产项目中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属于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应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上述向环境排放噪声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控制的监督管理应属环保部门,鉴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已废止,对于原环评批复执行或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的,日常监管中应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