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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苏州市重点文化企业年度考核表》; (二)《苏州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证书》正、副本; (三)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 第十条 如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重点文化企业资格: (一)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或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偷税、骗税、抗税或逃避追缴欠税;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四)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 (五)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或银行的诚信系统中有严重失信记录; (六)逾期未年审的; (七)季报迟报或拒报累计超过3次或报表有严重虚报、瞒报情况的; (八)企业最近连续两年未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九)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考核通过的企业在其《苏州市重点文化企业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企业可持加盖印鉴的证书和有关文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优惠政策手续。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文化企业若发生变更行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文产办,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