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郑价检[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22
【实施时间】 2010-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0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

  (郑价检〔2010〕1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2010年春节将至,为维护春节期间的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豫发改办传真[2009]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物价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交通运输企业,重点检查公路客运票价是否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浮动;检查出租车有无不按计价器收费,虚报价格,胡乱加价的行为。

  

  (二)对各农贸市场,重点检查肉、蛋、奶、蔬菜等副食品经营者是否存在捏造、散步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是否囤积居奇;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三)对商业零售企业重点检查各种打折促销活动中下列不规范价格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2.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3.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4.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5.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际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6.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及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四)对旅游行业重点检查各旅游景点的门票价格及周边服务场所的收费是否按规定收取;是否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公示。

  

  二、检查的分工及时间

  

  各县(市)、区物价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对其辖区进行市场价格检查。市检查所各科室按照“对口检查督导分工”(见附件)认真进行检查督导。

  

  检查时间: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2月18日

  

  三、检查的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县(市)、区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周密安排,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为人民群众过好节日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

  

  (二)加强联系,分工协作

  

  要加强与工商、质检、公安和消防等职能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加大市场价格监管的力度。同时各县(市)、区物价部门要密切关注粮油、副食品市场供求和价格的变化,对可能引发价格异动的苗头和倾向性问题,随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节日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三)严格值守,认真查处

  

  要充分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对举报案件要及时受理,快速反应,认真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并作好解释宣传工作,不激化矛盾,维护节日期间和谐氛围。

  

  (四)深入分析,做好总结

  

  在检查过程中各地要认真收集整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进行总结,上报市物价局检查所综合科。各县(市)、区物价部门2月11日前上报第一阶段检查情况的书面总结, 2月18日前上报整个春节期间的检查情况。

  

  联系电话:0371-67189827

  

  电子邮箱:cxlking@vip.qq.com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