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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规字[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2
【实施时间】 2010-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0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

[接上页]


  (四)奖励金发放。

  

  持养老金账户和居民养老补贴账户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城镇无业人员等的一次性奖励金,由人口计生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

  

  五、组织管理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把这项工作放到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二)积极宣传,明确责任。人口计生等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发放一次性奖励工作的政策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一次性奖励的具体政策以及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待遇,使企业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增强落实政策的自觉性和责任心。

  

  (三)强化监督,实施到位。人口计生、财政、人保、地税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国资、监察、审计、总工会、妇联等部门要督促企业积极配合地税部门的代征,履行企业职责和义务,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弄虚作假等行为,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市、吴中和相城区参照实行。省政府如有相关政策出台,按省有关文件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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