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报送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对象船名册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全市今年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工作,按照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并于今年正式实施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报送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对象船名册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补助对象 《办法》对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市的补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捕捞机动渔船拥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船数和功率控制在2008年10月31日前按照渝农发〔2008〕529号文件规定登记在册的捕捞机动渔船范围内,并纳入了县级和市级数据库管理。 (三)养殖机动渔船拥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未使用机动渔船的水产养殖户暂不作为补助对象,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二、依照规定程序造册 《办法》在报送补助对象船名册环节新增了两道前置程序,一是补助对象应当填报补助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申请表是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助对象进行审核的依据,应存档备查,勿需报送市农委;二是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助对象的申请资格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重点公示拟补助机动渔船在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 三、准确测算补助用油量 按照农业部最新制定的《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补助用油量的计算公式为:年油价补助用油量(吨)=主机总功率(千瓦)×补助用油系数(吨/千瓦)。补助用油系数按不同作业类型分为如下七档。 单位:吨/千瓦
四、及时报送船名册表 请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于今年2月底前将补助对象船名册(包括《重庆市××区(县、自治县)20××年中央财政国内渔船油价补贴审核汇总表》、《重庆市××区(县、自治县)20××年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贴审核船名册》、《重庆市××区(县、自治县)20××年中央财政养殖渔船油价补贴审核船名册》3个附表)以正式电子公文报送市农委,附表用excel文档报送(见附件2),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过时不予受理,责任自负。按照《办法》规定,市农委将于3月20日前将核查后的报表上报农业部,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由于春节后2月份工作时间只有1周左右,因此,请力争在春节前完成报表上报工作。 五、有关工作要求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国家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报送补助对象船名册表工作是我市落实国家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的基础和前提,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该工作环节的责任部门一定要狠抓落实,如果发生未按照质量和时间要求进行报送,导致补助对象无法得到补助资金的情况,责任自负。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报纪检部门启动问责机制。 附件1:《重庆市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申请表》 附件2:重庆市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对象船名册表(含3个附表)(略)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重庆市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申请表 编号: 区(县)第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