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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建发[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1-21
【实施时间】 2010-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1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市2010年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市2010年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建发〔2010〕7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推进我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加快“宜居重庆”建设,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规定,现就做好全市2010年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水平。一是总结2年来主城核心区执行节能65%标准的经验,进一步扩大居住建筑执行节能65%标准的范围,鼓励有条件地区率先执行建筑节能65%标准,进一步提高节能水平。二是全市新建城镇建筑应严格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应达到99%以上,竣工验收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应达到95%以上。

  (二)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根据各区县经济发展水平、建筑总量、技术支撑能力等因素,2010年主城各区(含北部新区)应分别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3万平方米;区域性中心城市和“一圈”除主城区外的其他区县应分别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万平方米;渝东北和渝东南地区的区县应积极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征集和建设工作。

  (三)推动既有建筑节能运行管理。我市被住建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全国示范城市,各区县要配合市城乡建委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并继续按照《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7〕211号)文件要求,负责辖区范围内民用建筑的能耗统计工作,保证被调查单位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表格,不弄虚作假,对统计数据负责,并及时将相关报表报送市城乡建委,确保达到住建部的要求。

  (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我市已被住建部和财政部确定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级示范城市,2010-2011两年内将建设300万平方米的可再生能源建筑。要切实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的动态管理和技术、管理经验总结、推广工作。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资源优势,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并配合市城乡建委做好项目的实施管理,因地制宜地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

  (五)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按照建设“宜居重庆”的要求,2010年要全面启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各区县要组织相关企业积极申报,并配合市城乡建委做好项目的管理、宣传和申报国家绿色建筑示范的工作。区域性中心城市和“一圈”内各区县每年应建设2个以上的绿色生态住宅小区或绿色建筑;渝东北和渝东南地区的区县应积极开展绿色建筑示范建设工作,努力提高居住品质,打造并树立“绿色地产”品牌。

  (六)积极发展地方建筑节能产业。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积极采用建筑通风等低成本建筑节能技术措施,并结合各地资源实际,以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为重点,积极培育地方建筑节能产业发展,并按照建设“平安重庆”的要求做好绿色建材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对实施建筑节能的重要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相关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将作为今年建筑节能各项检查的重要内容。

  (一)加强建筑节能设计监管力度。一是各区县必须落实和强化建筑节能初步设计专项审查制度,实行建筑节能初步设计质量定期通报,督促设计单位落实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责任制,切实提高建筑节能设计质量。二是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节能专项备案工作的管理,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提高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的审查质量。同时,对在备案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二)强化建筑节能施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实施环节对各责任主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确保其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施工。一是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08〕39号)的规定,加强对施工图阶段的建筑节能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并不定期地组织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建筑节能审查质量进行抽查,防止工程项目通过施工图变更随意降低建筑节能质量。二是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并认真执行材料和设备进场报验制度,严格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等标准要求的项目、参数和抽样数量进行施工现场材料的见证取样复验,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国家和我市已禁止使用的材料、设备、技术和工艺。三是督促监理单位对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的主要验收内容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隐蔽工程、关键节点和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的施工以及材料现场取样进行旁站监理并记录。四是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准入和应用的监督管理,落实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认定、备案、公告制度、建筑节能材料工程应用动态监管制度以及针对建筑材料供应单位的信用档案分类管理机制。五是切实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和质量的管理,尚未落实检测机构的区县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加强当地建筑节能检测能力的建设。六是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等标准的要求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确保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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