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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建办安[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21
【实施时间】 2010-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1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的通知

  (冀建办安〔2010〕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石家庄、保定市园林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的通知》要求,请各有关单位对本地区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和分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主要包括2009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与往年比较情况。以及特别重大、重大两个层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特点进行分析。

  

  (二)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总结评估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的要求,从组织领导、应急准备(预案编制、预案演练、队伍装备建设、物资储备、资金投入)、监测预警预报(监测网络体系、预警信息发布、防范措施落实)、应急处置以及恢复重建、科普宣教等环节,对2009年度应急管理工作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评估。

  

  (三)工作建议。在总结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就如何进一步提高防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进一步提升我省应急管理水平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典型案例分析。根据点面结合的原则,从2009年发生的突发事件中,选择1-2个典型案例,对应对处置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深入评估分析,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完善预案,改进工作。

  

  二、组织工作

  

  第一阶段,单位自评。1月20日至1月31日,各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应对工作进行评估分析。

  

  第二阶段,组织汇总。2月1日至2月5日,做好事故灾难总结评估的基础上汇总形成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总结评估报告。

  

  第三阶段,听取汇报。2月中旬,适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汇报2009年全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情况,并就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解决办法进行研究。

  

  第四阶段,审批报送。报省政府,同时印发各市有关部门。

  

  三、具体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年度评估分析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评估分析做为年度应急管理工作的全面总结。单位内部、部门之间,要搞好协调,主动配合,积极提供资料数据。要对应对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准确、深入地总结分析,既要认真总结防范处置工作中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又要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二)要做好基础数据统计和材料汇总工作,各项数据的统计要规范、细致、避免重复和疏漏,力争对本地区的应对工作和有关数据有一个全面、真实的掌握。要安排业务骨干负责编写评估报告,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文字与图表相结合、概括描述与安全分析相结合,做到语言精练,内容充实,层次清晰。

  

  (三)请各单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干部和负责起草评估报告的1名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号码传真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办。

  

  各单位要务必于1月30日前将本单位负责同志审定的总结评估报告及电子数据(可发邮箱或传真)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办,确保不影响全省评估汇总工作。

  

  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评估是一项例行性的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安排,每年1-2月份各省开展自评和报送数据,3月份国务院组织汇总。请各有关单位在每年12月份提前安排此项工作,待1月份全年数据出来后再作调整,既要保证按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数据,又不影响评估质量。

  

  联系人:刘健  电话:0311-87905773 87805224(传真)

  

  电子邮箱:liujian831007@163.com

  

  附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急管理机构、人员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应急管理机构、人员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名称

 

应急机构名称

 

主 管 领 导

应急办负责人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办公电话

 

办公电话

 

手机

 

手  机

 

应 急 办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

 

 

 

 

 

 

 

 

 

 

 

 

 

 

 

 

 

 

传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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