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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推选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3月3日-4日)。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从威信较高、组织能力较强、办事认真、坚持原则的村民中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实行投票表决,到会人员过半数会议有效,得票相对多者当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由7人或9人组成,并从中推选1人担任主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担任村领导职务的不得超过半数。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候选人的,应当辞去其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所缺名额从上次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村民选举委员会掌管印章,主持本届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同时发布二号公告,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 3、村制定选举方案(3月5日-6日)。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根据法律和县、乡镇的工作方案,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实施方案。方案要明确规定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职数、选民资格、候选人任职条件、候选人产生办法、投票选举的方式和程序以及选举纪律等内容。选举实施方案报乡镇党委审议后,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及时向村民公布,并报乡镇选举办公室备案。 4、选民登记(3月7日-15日)。 (1)确定选民资格。以身份证和户口簿为准,到选举投票日年满18周岁,履行村民义务,精神正常,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村村民一律予以登记。户籍不在本村,但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登记: ①在配偶所在地村居住的; ②转为非农业人口后仍在本村居住,履行村民义务的; ③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能够对本村发展做出贡献的; ④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的; ⑤其他难以确定是否给予选民登记的。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予登记为本届选民:一是患有经常性精神病患者(或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或无法表达意志的呆傻人,经医院证明或监护人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的;二是现役军人和在校大、中专学生;三是机关、团体、部队、在职的企事业单位人员。 (2)选民登记办法。选举工作人员可以上门登记,可以设立登记站组织选民到站登记,也可采取“四增四减”的办法登记。不管采用哪种办法登记,选民名单一律登记造册,并与选民证对应编号,于投票选举日的20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发布三号公告,公布选民名单。 5、提名确定候选人(3月16日-25日)。 (1)候选人的条件。 ①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思路宽、懂经营、会管理; ②善于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③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具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④带头履行村民义务,热心为村民服务; ⑤身体健康,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列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①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计划生育、土地政策和村规民约造成不良影响的; ②道德品质差,不履行法定义务,群众不拥护的; ③参与邪教组织,聚众赌博,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④利用宗教、宗族甚至黑恶势力等干预选举、拉票贿选的; ⑤年老体弱、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拓宽村委会干部选拔渠道,注重从农村致富能手、复转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中通过法定程序选拔村干部。 (2)候选人提名方式。乡镇党委根据村情实际,在充分考查、广泛征求选民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指导性意见,采取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等额定职位直接提名候选人。保证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要有1名女性,有直系亲属关系不宜同时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选民不得委托他人提名候选人,不得采取流动投票。提名投票结束后,立即将票箱集中到中心投票站,当众开箱计票,公布结果。 (3)候选人的确定。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确定,不实行下加法计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如出现候选人职务交叉时,应当征求当事人的意见,选择一个职位。乡镇党委对提名的村民委员会候选人进行考察和资格审查。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于选举日的5日前发布四号公告,按得票多少为序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