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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市监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04-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1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肉类食品放心工程信息化监管措施的通告(2010重新发布)

[接上页]


  26.关于发布《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技术规范》等8项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95号)

  

  27.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111号)

  

  28.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社区服务与综合管理信息化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139号)

  

  29.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要求和评价》的通知(深质监〔2006〕153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肉类食品放心工程信息化监管措施的通告

  (2004年12月24日 深工商通告〔2004〕9号)

  


  为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加强市场肉类食品管理,确保人民群众肉食品的消费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从2004年11月18日起已正式实施肉类食品放心工程信息化监管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定点屠宰企业从2004年11月18日起,一律启用新版电脑打印的“肉类屠宰出厂单”,旧版手工填写的“肉类屠宰出厂单”同时停止使用。新版“肉类屠宰出厂单”详细列明屠宰企业的全称、销售时间、委托生产商、送往超市或肉菜市场名称、市场档位号(市场内实行一档一票制)、肉类食品的名称、数量、出厂单号。

  

  二、超市、肉菜市场、商场的主办单位必须按照市场肉类食品准入管理文件的有关要求,严格落实票据查验制度。对不能出具新版“肉类屠宰出厂单”和肉类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经营单位和个人,超市、肉菜市场、商场的主办单位应拒绝其进场经营。

  

  三、凡进入超市、肉菜市场、商场的鲜肉品,经营者必须持有合法定点屠宰企业开出的或由合法批发商提供的新版“肉类屠宰出厂单”和肉类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检查。

  

  四、宾馆、酒楼、学校、医院、食堂、配送企业等批量采购鲜肉品的单位,必须向合法的定点屠宰企业或肉类供应商采购并要求其提供新版“肉类屠宰出厂单”,以便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五、有关肉类食品信息可通过我局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www.szaic.gov.cn/ fspublic)查询。

  

  六、对超市、肉菜市场、商场等肉类经营者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病死、注水肉的违法行为,可通过12315申诉举报热线举报。

  

  七、对生产、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病死、注水肉的违法行为,将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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