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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市监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05-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1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技术标准文件指导规则》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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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根据我市农业生产与发展的实际需要,市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农业地方标准,推荐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除外。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

  

  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具有强制性。

  

  第十一条  技术标准文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

  

  (三)充分考虑市场需求,保证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利益;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有利于扩大对外经济、贸易合作;

  

  (六)有利于新技术的发展和推广;

  

  (七)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一致。

  

第三章 技术标准文件的制定程序


  第十二条  技术标准文件的制定一般包括项目申请、批准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组织审定、批准发布等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市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时,应当填报《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制定项目任务书》,同时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与技术标准文件有关的说明及编制依据等材料。

  

  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收到项目申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准予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项目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对准予立项的项目,市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市法制办。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起草技术标准文件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编写编制说明。形成技术标准文件送审稿后,向市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收到技术标准文件送审稿后,应当会同相关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审定。

  

  第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审定意见形成技术标准文件报批稿,并提请市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收到市法制办出具的审查意见后,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于技术规范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主管部门赋号并按有关规定发布;

  

  (二)属于农业地方标准或者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由市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批准、赋号、发布。农业地方标准应当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所制定的技术标准文件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第二十条  技术标准文件应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制定技术标准文件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按标准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

  

  第二十二条  技术标准文件发布后,需要进行修改或补充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修改申请,报市主管部门审查,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审定后,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发布技术标准文件修改通知单。

  

  第二十三条  技术标准文件发布实施后,项目单位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对相关技术标准文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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