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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汕价函[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1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租赁训练场地设施使用费的函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租赁训练场地设施使用费的函

  (汕价函〔2010〕28号)


  

  汕头市华联机动车检测站:

  

  你单位租赁训练场地设施使用费试行期满,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自愿进入你单位考训场,租赁场地设施进行驾驶技术学习训练的驾驶员培训单位,在双方自愿签订协议的前提下,可收取租赁训练场地设施使用费。

  

  二、取消大客车学员收费。

  

  三、租赁训练场地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为:摩托车学员初学100元/期(按10元/天·辆,每期10天计)、增驾100元/期(按20元/天·辆,每期5天计);小车学员450元/期(按30元/天·辆,每期15天计);大货车学员600元/期(按40元/天·辆,每期15天计)。

  

  四、你站应按照质价相符原则,做好宣传工作,加大训练场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各种服务措施,为学员提供优质服务;提供场地租赁服务及租赁时间,应以学员自愿为前提,不能搞强制租赁。没有签订租赁协议或进场驾驶技术学习训练的不得向学员实施收费。

  

  五、以上收费标准自成文之日起执行一年,执行期间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执行期间凡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六、你单位接文后应按规定到我局办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换领手续,做到亮证收费,在收费显著位置上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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