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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市监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04-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1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办理商品市场《市场登记证》的通告(2010重新发布)

[接上页]


  26.关于发布《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技术规范》等8项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95号)

  

  27.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111号)

  

  28.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社区服务与综合管理信息化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139号)

  

  29.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要求和评价》的通知(深质监〔2006〕153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办理商品市场《市场登记证》的通告

  (2004年7月14日 深工商通告〔200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局将于今年7月1日起停止办理商品交易市场《市场登记证》。凡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办理相关工商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凡新设立市场的,其开办主体到市工商局企业登记注册部门直接办理企业工商核准登记。

  

  二、已领取《市场登记证》的市场,在其《市场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时,其开办主体应向工商部门交回《市场登记证》,并办理企业工商核准登记。

  

  三、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分工如下:

  

  (一)原由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登记以及原由市工商局登记并已移交专业市场分局监管的市场开办主体由市工商局注册分局进行重新规范登记。

  

  (二)(此项废止)注1

  

  (三)(此项废止)注2

  

  (四)(此项废止)注3

  

  (五)除上述情况外,凡性质为内资、外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开办主体,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注册登记;性质为内资、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股份合作公司的市场开办主体在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注4

  

  四、我局于2004年6月23日至6月25日在《深圳特区报》上发布的《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办理商品市场市场登记证的通告》(深工商通告〔2004〕4号)的内容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注1 此项原文为:(二)生产资料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及特区内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主体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注册登记。

  

  注2 此项原文为:(三)特区外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主体在宝安工商分局、龙岗工商分局及大工业区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

  

  注3 此项原文为:(四)除上述情况外,凡股东含有法人的市场开办主体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注册登记;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市场开办主体在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

  

  注4 此项为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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