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市监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03-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1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接上页]


  五、时间安排

  

  我市所有学校及幼儿园(托儿所)必须在2003年9月底以前完成教育收费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的制作工作。

  

  六、几点要求

  

  (一)各教学机构必须充分认识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性。把实行教育收费公示,作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树立学校形象的大事来抓,做到措施落实、人员落实、工作落实。

  

  (二)收费公示应当做到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公示的收费项目、标准有变动的,应及时调整。

  

  (三)学校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在公示的收费标准之外,加收任何其他费用。学校对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不得强制收费。

  

  (四)各学校应充分利用学校原有资源,在以往进行收费公示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规范。如果需要重新制作公示栏、公示牌的,应本着经济实用的原则,在学校日常开支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和家长另行收费。

  

  (五)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物价、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物价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1.深圳市教育收费公示栏(略)

  

  2.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粤价〔2002〕236号)(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