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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水利厅
【发文字号】 冀水保[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1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国电康保照阳河风电场二期(49.5MW)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国电康保照阳河风电场二期(49.5mw)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冀水保〔2010〕11号 2010年1月20日)


  

  国电天唯康保风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批国电康保照阳河风电场二期(49.5mw)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国电天唯工〔2010〕1号)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国电康保风电场位于张家口市康保县,规划装机容量450mw,分期建设,其中:照阳河风电场为国电康保风电场一期工程,装机容量49.5mw,其水保方案于2008年7月通过了河北省水利厅的批复(冀水保〔2008〕98号)。本期为国电康保照阳河风电场二期工程,装机容量49.5mw,拟安装33台1500kw风力发电机组,年上网电量1.16亿kwh。该工程总占地29.33公顷,建设期土石方挖填总量67.24万立方米,估算静态总投资41382万元,由国电天唯康保风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计划2010年开工,建设期1年。

  本工程位于张家口坝上高原区、内陆河流域,项目区土壤主要为栗钙土,现状水土流失为风力侵蚀,侵蚀强度为轻度,属国家京津风沙源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河北省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二、同意方案报告书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防治目标和防治措施布局,可以作为本工程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和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方法。预测本工程建设期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29.33公顷。

  四、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及其实施进度安排。水土保持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及时实施风机区、道路的边坡防护和排水工程。各施工场地开挖前进行表土清理和保护,施工结束后覆土恢复植被。弃渣场做好拦挡措施,施工结束后覆土平整,恢复植被。汛期施工应做好施工场地的临时防护措施,减少施工中造成的水土流失。

  五、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本工程建设阶段水土保持方案估算总投资为201.73万元。

  六、建设单位在本工程建设阶段应当落实以下工作:

  1、将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要求和投资落实到下阶段工程设计、招标合同和施工组织之中。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当提出施工场地的表土保护和临时防护措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文件应当报送河北省水利厅备案检查。

  2、委托有资格的监测单位和监理人员分别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及时编制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报告。

  3、及时通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主体工程投入运行前应当向河北省水利厅申请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七、建设单位应在本方案批准后15日内将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达张家口市水务局和康保县水务局,并回执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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