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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水利厅
【发文字号】 冀水保[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1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隆化县超梁湾水电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隆化县超梁湾水电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冀水保〔2010〕12号 2010年1月20日)


  

  隆化县超梁湾水利发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批隆化县超梁湾水电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 〔2009〕5号)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隆化县超梁湾水电站位于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老爷庙村,是一座引水式水电站,装机容量960kwh,年均发电量530万kwh。该工程主要由拦河坝、引水隧洞、电站厂区、护地坝加高、输送电线路、弃渣场、施工道路等组成,总占地3.01公顷,建设期土石方挖填总量3.96万立方米,估算总投资1230.07万元,计划2010年开工,总工期2年。

  该工程地处冀北山地中低山区、滦河流域,项目区土壤以棕壤、褐土为主,水土流失现状为水力轻度侵蚀,属水利部公告的滦河流域潘家口水库上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

  二、同意方案报告书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防治目标和防治措施布局,可以作为该工程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和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方法,预测该工程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2.22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及其实施进度安排。水土保持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及时实施排水、边坡防护、拦挡和绿化工程。弃渣场做好拦挡措施,结束使用后进行覆土整治和绿化。汛期施工应做好施工场地的临时防护措施,减少施工中造成的水土流失。

  五、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估算总投资为60.62万元。

  六、建设单位在本项目建设阶段应当落实以下工作:

  1、将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要求和投资纳入下阶段工程设计、招标合同和施工组织之中。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文件应当报送河北省水利厅备案检查。

  2、委托有资格的监测单位和监理人员分别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及时编制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报告。

  3、及时通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主体工程投入运行前应当向河北省水利厅申请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七、建设单位应在本方案批准后15日内将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达承德市水务局和隆化县水务局,并回执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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