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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市监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02-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2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2010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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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关于发布《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技术规范》等8项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95号)

  

  27.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111号)

  

  28.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社区服务与综合管理信息化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139号)

  

  29.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要求和评价》的通知(深质监〔2006〕153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

  (2002年4月4日 深工商通告〔2002〕2号)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自2002年4月16日起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四个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注册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分局接受市局委托,负责办理本辖区内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因股权变更后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现有企业股权变更涉及国有、集体资产转让的,仍由注册分局办理。

  

  二、公司跨区变更住所的,由新的住所所在地分局办理有关登记业务。

  

  三、公司办理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事项,应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分局申请办理;分公司跨区变更营业场所的,其变更登记由新的营业场所所在地分局办理。

  

  四、本通告实施前原由注册分局登记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注销登记改由分局办理。

  

  五、以上登记业务的对外咨询服务亦由公司所在辖区分局负责。

  

  六、除以上所列登记业务外,其他原由注册分局负责的登记业务,仍由注册分局办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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