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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完善服务体系 (十八)简化审批程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农民创业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许可、审批和办证程序。大力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提高办理效率。 (十九)加强信息引导。整合各职能部门涉及创业的相关信息,多渠道收集市场信息,为创业农民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创业信息发布平台,向创业农民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及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类市场信息。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建立创业项目库,并以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返乡创业项目推介活动;要通过设立热线电话等方式,及时接受创业农民的咨询和投诉。 (二十)强化创业指导。建立健全服务载体。全市建立四级农民创业服务网络,市及各县(市)区、乡镇(含涉农街道)成立“农民创业指导中心”;村成立“农民创业指导站”。将促进农民创业服务机构列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组织、人员、经费、场地、制度、任务“六到位”的标准,重点抓好乡镇、村的平台建设,实现工作人员专职化,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管理、服务和实施责任。各地要鼓励各类服务和培训机构为创业农民提供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指导等服务,提高农民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有计划地组织交流活动和科技讲座,使创业农民获得必要的技术支持。积极解决农民自主创业企业引进人才、招聘员工和培训员工等问题。 (二十一)提供公共服务。全力打造农民创业的服务平台,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民创业提供工商、财税、融资、用地、劳动人事档案、落户和户籍管理、子女入学、住房、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措施,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协调落实有关政策,优化创业外部环境。要向农民创业的中小企业提供免费的公益性服务,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服务组织依法为农民创业提供相关服务。 六、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二)切实提高组织程度。各级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民自主创业工作的重大意义,制定完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农民自主创业工作全面开展。建立健全农民自主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已建立农民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市农民自主创业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各县(市)、区应明确相应工作机构,积极开展农民自主创业的指导和协调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民自主创业扶持政策,使广大农民熟悉掌握有关政策措施,帮助他们提高自主创业意识,营造有利于农民自主创业的良好氛围。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