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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东莞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东府[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1-19
【实施时间】 2010-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2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

[接上页]


  第四条  本方案共有十一个积分项目,其中一至九项为基本积分,总分为200分;第十、十一项为加、扣分项目。

  

  本方案除第九项积分项目为申请人积分外,其余积分项目均为申请人父母积分,具体积分项目、分值如下:

  

  (一)文化程度(30分)

  

  1、具有研究生(硕士)或以上学历的,每人20分,总分不超过30分;

  

  2、具有本科学历的,每人15分;

  

  3、具有大专学历的,每人10分;

  

  4、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的,每人5分。

  

  (二)技术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30分)

  

  1、具有高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每人15分;

  

  2、具有中级职称或职业资格四级的,每人10分;

  

  3、具有初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五级的,每人5分。

  

  (三)在莞服务年限(30分)

  

  

服务

年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满15年或以上

分值(分)

2

4

6

8

10

12

14

16

18

20

22

24

26

28

30



  

  申请人父母双方的在莞服务年限可以累计积分,总分不超过30分。

  

  (四)参加社保年限(30分)

  

  

参保

年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满15年或以上

分值(分)

2

4

6

8

10

12

14

16

18

20

22

24

26

28

30



  

  申请人父母双方均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累计积分,总分不超过30分。

  

  (五)居住条件(20分)

  

  1、在莞购房或自建房并居住的,20分;

  

  2、在合法出租屋居住的,5分;

  

  3、在工作单位提供的宿舍居住的,5分。

  

  (六)计划生育(10分)

  

  1、应结扎已结扎或连续3年(每年不少于3次)查环查孕,无怀孕的10分;

  

  2、连续2年(每年不少于3次)查环查孕,无怀孕的6分;

  

  3、1年(每年不少于3次)查环查孕,无怀孕的3分。

  

  (七)投资兴办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近3个年度生产经营累计纳税额或个人近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额(30分)

  

  

投资兴办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近3个年度生产经营累计纳税额

(万元)

3

5

7

9

11

13

15

17

19

21或以上

分值(分)

3

6

9

12

15

18

21

24

27

30

个人纳税

近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额(万元)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或以上

分值(分)

3

6

9

12

15

18

21

24

27

30



  申请人父母双方均有投资兴办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纳税或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可以累计积分,总分不超过30分。

  (八)参加志愿者服务(10分)

  

志愿者星级

相应服务时数(小时)

分值

五星或以上

300或以上

5分/人

四星

200

4分/人

三星

100

3分/人

二星

60

2分/人

一星

30

1分/人



  申请人父母双方均参加志愿者服务的可以累计积分,申请人参加志愿者服务,也可按相应的服务时数,取得相应的分值,可以累计积分,总分不超过10分。

  (九)接受教育(10分)

  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

  1、在我市批准开办的幼儿园接受1年学前教育的,3分;

  2、在我市批准开办的幼儿园接受2年学前教育的,6分;

  3、在我市批准开办的幼儿园接受3年学前教育的,10分。

  申请入读初一年级:

  1、在我市公民办小学接受1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1分;

  2、在我市公民办小学接受2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2分;

  3、在我市公民办小学接受3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4分;

  4、在我市公民办小学接受4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6分;

  5、在我市公民办小学接受5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8分;

  6、在我市公民办小学接受6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10分。

  (十)加分(30分)

  1、在莞期间获得市级或以上表彰的,加15分/人/次;

  2、在莞期间获得镇街表彰的,加10分/人/次。

  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十一)扣分(30分)

  受过劳动教养或其他刑事处理的,扣20分/人/次,累计扣分不超过30分。

  第五条  本方案各项积分项目中需提供的证件、证书及相关材料必须为真实有效的原件,一经发现伪造,将取消申请资格。

  第六条  为确保本方案的公正、有效实施,各镇街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计分。市成立监察小组,接受群众、社会的意见反馈,监督本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第八条  本方案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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