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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铜陵市政府
【发文字号】 铜政办[2009]120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4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制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制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铜政办[2009]120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职业安全监管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制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自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当前我市职业安全健康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个别企业自律意识、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少数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防护条件亟需改善,职业病防治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尚未形成。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加强职业病防治的极端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将职业病防治任务纳入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计划。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原则,落实政府监管职责,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有效控制职业危害。

  

  二、明确职责,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建立由市卫生局召集,市安全监管、公安、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建、科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认真对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项目审批和证照颁发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制度、职工劳动保障和监察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快速报告和职业卫生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共享职业病事故、事故隐患举报、职业病工伤保险、职业卫生评价及检测和监督检查等信息。建立企业、监管部门和职业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信息专报系统,构建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岗位及其健康监护情况动态监控体系,全面提高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质量和效率。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基本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三、突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我市职业危害特点,加大对职业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将存在粉尘、铅、汞、镉、有机溶剂等职业病危害的中小企业作为检查重点,针对企业职业危害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等重要环节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抽查,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要积极做好职业病危害案件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对于重大案件线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查处,并及时向社会通报。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实施、各方联动”的要求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定期组织开展职业危害专项整治行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府安委办牵头,会同安全监管、卫生、煤矿安全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共同组织实施,形成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

  

  四、健全机构,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建设,建立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加大投入,配置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执法装备、设备和仪器。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加强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调整、充实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力量,实现职业健康检查下乡镇、进社区,使劳动者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不断提高职业病诊断和治疗水平,妥善处理职业病诊断纠纷,保证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科学、公正、及时、便民。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制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2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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