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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铁岭市政府
【发文字号】 铁政发[2010]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4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教育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四、保障措施

  

  (一)以人为本,依法治教。各级政府要贯彻实施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和《宪法》、《预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深入人心,形成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依法治教工作体系,为“教育年”活动的深入开展提供政治保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是“教育年”活动的责任主体,市、县两级政府要将“教育年”活动经费在上一年基础上增长20%,定期召集本地区“教育年”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题研究解决“教育年”活动中的重大问题,通报工程进展情况。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落实意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教育年”活动:教育部门要做好工程实施的组织、监督、反馈和协调工作;发展改革、规划部门要做好教育项目的规划、立项和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各类专项资金并做好监督和管理;综治、公安、建委、环保、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监、城市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要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林业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抓好校园绿化工作;市直机关工委、经委、招商等部门要协调有关单位和企业做好捐资助教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将本单位担负的“教育年”工作目标量化,落实好工作任务、标准、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三)加强考核,奖惩并举。把“教育年”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党政目标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一把手”为本地区开展“教育年”活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要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对因工作不力、决策失当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市政府督查室要适时会同各相关部门开展“教育年”活动专项督查,确保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要共同关注、支持“教育年”活动,使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和共同行动。各新闻媒体要对“教育年”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报道。铁岭日报、铁岭电视台、铁岭电台要继续开设专栏,报道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多角度、多侧面宣传先进个人或单位的先进事迹,并对“教育年”活动实施情况予以监督。

  

  2010年是“教育年”活动的收官之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教育年”活动取得的成果以及典型经验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和总结表彰会,并把“教育年”活动的实践经验提升到新的理论层次,进一步从广度、高度和深度上推动铁岭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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