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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东莞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东府办[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4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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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它科技服务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安全环境监测机构、勘测与测量机构,年营业收入额1500万元以上;科学技术普及机构年举办科技普及教育专题活动10个以上、培训5000人次以上;科技传媒机构、科协,年举办科技专题活动30场以上;学会年举办科技论坛20场以上、撰写科技专题研究报告5份以上。

  

  3、新迁入的国际、国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2010年1月1日后在东莞市进行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的独立经营的法人机构。

  

  (2)迁入前达到我市骨干科技服务机构的所有条件。

  

  (3)经过国际电工委员会或其它国际权威机构认可或备案或成为其会员单位,或者经过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其它国内权威机构认可或备案或成为其会员单位。

  

  4、申请单位属于非财政供给单位,且未获得过市财政同类专项资金的扶持。

  

  (二)资助标准

  

  1、科技研发服务机构,按照《东莞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资助操作规程》、《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资助操作规程》、《东莞市重点实验室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等进行资助。

  

  2、专利代理机构,按照《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操作规程》申请资助。

  

  3、科技创业投资机构,按照《东莞市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申请资助。

  

  4、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申请资助。

  

  5、不属于以上4种,并通过认定的骨干科技服务机构和新迁入的国际、国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为鼓励其开展各类科技服务活动,(1)连续三年对其予以资金奖励,奖励数额参照该机构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核定;(2)对其办公用房给予补贴。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其过去一年房屋租赁合同价格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购置、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机构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3年内不得转让或转租、出租。对于关联企业间租赁办公用房,不予支持。

  

  6、设立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骨干科技服务机构和新迁入的国际、国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优先立项。

  

  第七条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在各专业领域联合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建设科技服务信息平台,集成科技服务资源,建设网络平台和共享开放的数据库,建立企业和服务机构的双向选择机制,降低企业和服务机构获取信息资源的成本。对于科技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项目,采用公开竞争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给予在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中立项。

  

  第八条  支持科技行业协会承接国家、省和市政府的有关部门的委托,举办国际、国内大型科技服务交流活动,采用公开竞争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给予在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中立项。

  

  第九条  支持科技行业协会提升自身能力建设,对科技行业协会针对科技服务行业、创新企业发展提供咨询、专业培训、信息发布、组织同业交流活动、市场开拓等公益性活动,采用公开竞争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给予在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中立项。

  

  第十条  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资助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相关资助条件、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后实施。具体的招标方案在每年的申报指南中另行明确。

  

  第十一条  在促进科技服务发展和科技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由市政府或者科技行政部门进行表彰并颁发奖牌。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镇(街)科技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以自有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入股或者共同出资,成立股份制或者合伙制科技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优先给科技服务机构办理国家开发银行给予东莞地区的中小企业贷款授信业务。

  

  第十四条  对于科技服务机构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资助计划时,优先予以推荐。

  

  第十五条  在科技服务机构任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工程师职称以上,连续任职超过一年并对企业和行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专业人才,优先享受《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东府〔2007〕45号)的有关政策优惠。

  

  第十六条  对难以取得相应经济回报的、以服务为宗旨的科技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按照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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