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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青价费[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4
【实施时间】 2010-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5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青岛河西果蔬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收取市场交易服务费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青岛河西果蔬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收取市场交易服务费的通知

  (青价费[2010]1号 2010年1月14日)


  

  青岛河西果蔬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青岛河西果蔬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收取市场交易服务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收取市场交易服务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要服务内容:1、负责交易过程中的称重计量;2、负责安全保卫和环境卫生;3、负责车辆的停放和看管;4、负责待销货物的存放和看管;5、负责缴纳税金等。

  二、提供上述服务,可向场内经营业户(卖方)收取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不超过交易额的5%计收。

  三、在收取市场交易服务费后,你公司不得再向场内经营业户(卖方)收取各种管理费、税金、设施租赁费等费用,也不得向买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确因批发市场责任给经营业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你公司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标明服务的主要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上述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前一个月将收支情况报我局,以便核定正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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