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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宽甸满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宽政办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14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5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宽甸县经济低收入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宽甸县经济低收入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宽政办发〔201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灌水特区管委会,县直各局、办: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宽甸县经济低收入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宽甸县经济低收入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解决经济低收入对象(城市低保户和城市低保边缘户)的医疗条件,做到“病有所医”,彻底解决他们就医难题,根据丹东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所衔接工作的通知》(丹民字[2009]1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由县民政局审核批准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对象以及低保边缘对象,以《丹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丹东市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卡》等有效证件为凭(以下简称经济低收入对象)。

  第三条  医疗保障基本原则。经济低收入对象医疗保障实行以医疗保险为主,医疗救助为辅,医疗机构减免为补充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相关部门职责。民政局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的认定,并提供动态管理数据,做好医疗救助工作;财政局负责经济低收入对象配套资金及补助资金的预算和组织落实;卫生局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政策的落实;医保中心负责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参保方式。经济低收入对象的参保由各社区、乡镇民政办负责组织落实,医保中心负责经办,县民政局负责协调。

  第六条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保险的对象不能重复参保,只限一种保险,商业保险例外。

  第七条  经济低收入对象参保时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一寸红底照片三张及相关信息资料。

  第八条  参保对象缴费标准:18周岁以下的学生、儿童每人每年90元;18-60周岁每人每年330元;60周岁以上每人每年330元。

  第九条  参保费用减免标准。城市低保对象参保费用全部减免。18周岁以下的学生、儿童90元,分别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补贴63元,医疗救助补充27元; 18-60周岁缴费330元,分别由省、市、县财政补贴210元,医保中心减免60元,医疗救助补充50元;60周岁以上缴费330元,分别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补贴260元,医保中心减免20元,医疗救助补充50元。城市低保边缘对象政府实行部分减免。即:18周岁以下学生、儿童每人每年减免52元;18-60周岁每人每年减免125元;6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年减免150元。不足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十条  资金管理。经济低收入对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帐专户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管理,保证收支平衡。民政部门享有知情权。

  第十一条  就医、结算程序。经济低收入参保对象凭《医疗保险ic卡》、《医疗保险证》、《低保证》、《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卡》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50%报销比例划卡结算。住院不设起付标准,最高赔付限额为10万元。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程序。医保办理完结的经济低收入参保对象凭医保原始结算单据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结算单据中个人负担部分给予70%救助,每年每人最高限额为2000元。低保边缘对象给予50%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1500元。

  第十三条  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经济低收入对象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按现行医疗救助政策申请医疗救助。

  第十四条  动态管理。对于新参保的经济低收入对象从发放《医保证》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立即进入医疗保障程序。对于中途停止城市低保待遇的对象,医疗保险待遇可持续到年度末结束。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减免医疗费用按县政府2007年文件《关于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宽政发[2007]55号)执行,减免的比例要达到所发生医疗费用的20%。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民政局、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原凭《医疗就诊手册》救助的做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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