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4
【实施时间】 2010-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5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区老住宅小区新一轮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整治费用

  

  整治费用按照市、区两级财政拨款为主,相关部门专项资金支持、受益群众合理承担的原则加以筹措。加装单元防盗门等直接与居民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整治项目,由受益住户承担部分相应费用。其余增设卫生设施、增加面积等不作为常规整治项目,在实施中根据实际情况会办解决。

  

  更新改造污水管道、路灯设施,供电、电信、邮政、广电、燃气等管线和设施的专项整治费用,由市各主管部门负责。其余综合整治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7:3比例承担。小区配套服务和商业网点建设,按照"谁出资谁得益"原则实施。原单位产权房屋集中的小区实施综合整治的,由原产权单位合理承担相应费用。

  

  邮政报箱设施的费用按现行办法执行。综合验收后,信报箱用户钥匙的分配由物业、社区或街道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已有的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及下设的办公室继续行使相应的工作职责。各区政府由相应的领导小组及有关工作机构,按照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工作计划和部署,具体负责协调推进所辖区域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程。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区政府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程实施主体,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组织开展辖区内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整治方案,具体负责各整治项目的现场管理,做好居民群众的宣传发动工作,配合市相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整治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落实区财政承担的整治经费。市住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各区、有关部门做好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项目的组织、协调、审核、检查、考核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经费的统筹安排和监督评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密切协同,共同做好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

  

  (三)健全运作机制。建立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会议、工作例会、现场办公会和情况通报、检查考评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把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四)坚持群众路线。整治计划和整治方案应广泛征求意见。整治方案在小区公示不少于10天,并安排专人解释说明,以方便居民群众知情理解。有条件的地方及早成立业主委员会,引导、邀请业主委员会及小区的业主参与、监督整治工作。

  

  (五)建立会审制度。各区提出的整治计划和规划设计方案,由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后,报市领导小组审定。整治工程结束后,各区政府应对综合整治工程组织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综合验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相关方面进行综合验收。

  

  (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加强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各整治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严禁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依法办理施工许可,严格执行《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规范变更手续。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工程价款结算必须经过审计。

  

  (七)建立工作责任制。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各区、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职责、任务和要求。领导小组对照目标责任书组织进行考核,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的区、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或者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责成其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严格纪律要求。在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过程中,市、区整治办人员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做到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办事,规范操作,保持清正廉洁,打造廉洁工程。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