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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营口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0号),设立营口市民政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的职责: 1.加强社会团体管理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2.加强社会救助、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 (三)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的申报和褒扬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全市军队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军供站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省和市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 (七)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区建设。 (八)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工作,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规划方案;负责市(县)、乡(镇)街的设立、撤销和界限变更调查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地名命名、更名的规范管理工作。 (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落实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政策。 (十)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婚姻登记、殡葬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工作;做好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事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民政政策理论研究;管理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的使用;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编制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有关法规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开展民政法制宣传教育、法制监督和综合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科) 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负责省内外社会团体在我市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拟订社会团体会费标准、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查处社会团体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社会团体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