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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人保办[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1-13
【实施时间】 2010-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7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区开展妇女病普查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区开展妇女病普查工作的通知

  (苏人保办〔2010〕22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市社保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维护我市广大参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和《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2006]158号)精神,经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苏州市市区开展妇女病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

  参加苏州市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女参保人员(包括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普查对象的确定原则上以每普查周期的上一年度末参保缴费人数为准。

  二、普查周期及支付渠道

  每两个社会保险结算年度为一个妇女病普查周期,首个普查周期为2010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妇女病基本项目普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普查的基本项目及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

  妇女病普查基本项目为:体格检查(妇科)、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与诊断、妇科b超检查、荧光检查、乳腺疾病筛查,共计六项。支付标准为每次60元/人。其它检查项目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付。

  四、普查办法

  普查对象在指定的妇女病普查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社会保险卡参加体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妇女病普查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普查费用结算。

  五、部门职责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制定妇女病普查方案,确定妇女病普查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组织实施妇女病普查工作。

  2.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对参保单位或妇女病普查定点医疗机构利用生育保险基金开展妇女病普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卫生部门 。

  1、指导妇女病普查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妇女病普查工作,加强普查工件的质量控制,确保妇女病普查顺利进行

  2.定期对妇女病普查资料进行分析、汇总,发现影响妇女健康的主要疾病,早期干预治疗,并为制定妇女健康促进政策提供依据。

  (三)财政部门 。

  加强对妇女病普查资金的监督管理,并根据市社保中心所报预算及时拨付妇女病普查费用。

  (四)妇女病普查定点医疗机构 。

  1.妇女病普查机构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质量意识,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普查质量。坚持以普查对象为中心,根据参保单位的工作性质、特点,采用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为参保女职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

  2.妇女病普查机构应精心安排规范的普查场所,组织和配备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确保普查工作的质量。

  3.妇女病普查机构应建立健全妇女病普查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参保女职工的妇女病普查情况建立专门信息档案,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的审核查阅。

  4.对查出的疾病,如需用药或进一步检查、治疗的,根据参保职工本人意愿,自主选择医疗机构,相关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要求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妇女病普查费用项目,纳入生育保险定点单位服务协议管理。对于妇女病普查定点医疗机构弄虚作假的有关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一律不予支付,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七、各县级市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工作。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卫生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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