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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辽财会[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1-12
【实施时间】 2010-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7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9年年报编制和审计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八)企业处置对子公司的投资,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如果处置对子公司投资未丧失控制权的,应当按照《关于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4号)规定,将此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当调整留存收益。

  

  (九)企业发生的辞退福利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相关规定处理。辞退工作在1年内完成但付款时间超过1年的,应当选择同期限国债利率作为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不存在与辞退福利支付期相匹配国债利率的,应当以短于辞退福利支付期限的国债利率为基础,并根据国债收益率曲线采用外推法估计超出期限部分的利率,合理确定折现率。

  

  (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第3号的规定,编制2009年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删除“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项下的“(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所有明细项目;增加“(二)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当期发生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减变动情况。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应当在附注中按以下格式和内容披露:

  

  

项 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损失)金额

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所得税影响

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净额

小 计

2.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减: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产生的所得税影响

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净额

小 计

3.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金额

减: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所得税影响

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净额

转为被套期项目初始确认金额的调整额

小 计

4.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减:处置境外经营当期转入损益的净额

小 计

5.其他

减:由其他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产生的所得税影响

前期其他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净额

小 计

合计



  

  (十一)企业对于上述交易或事项的处理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十二)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有重大风险,应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四、上市公司和已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重视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梳理业务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开展内部控制评价。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聘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做好年报审计工作的同时,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意见。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和内部控制咨询服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切实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危机和我国当前经济形势可能对企业造成的影响,谨慎确定重大会计风险领域。严格按照执业准则的规定,实施重要财务报表认定层次的实质性审计,充分履行函证、监盘、减值测试、分析性复核等程序,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年报整体发表审计意见。

  六、各市财政部门要认真了解和掌握本地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有关企业,并做好2009年年报编制工作的跟踪和反馈。

  七、上市公司和执行会计准则的有关企业在2009年年报编制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辽宁省财政厅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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