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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1-08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8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接上页]


  原则上每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才能召开。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日期、审议事项、会议议程书面通知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或者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七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决事项,由与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持人根据审议事项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八条  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案审会)的审议程序,提高审议效率,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召开复议委员会案审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

  

  (一)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二)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

  

  (三)涉及公共利益;

  

  (四)社会影响较大;

  

  (五)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

  

  (六)涉外行政复议案件;

  

  (七)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认为需要由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的案件。

  

  第四条  复议委员会案审会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审议需要,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决定召开。复议委员会案审会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其指定的组成人员主持,每次会议由7人参加,其中非常任委员不少于3人。

  

  第五条  参加复议委员会案审会的非常任委员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议事项和委员的专业特长选定。

  

  第六条  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有关法律依据、存在问题和待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召开的7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题和《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等材料送交参会委员。

  

  第八条  参会委员在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召开的3日前,向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对《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中待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参会委员认为复议委员会案审会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注明。

  

  第九条  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

  

  (二)主持人提出待审议事项;

  

  (三)参会委员发表意见;

  

  (四)参会委员对待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五)参会委员在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会议笔录》上签名。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在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上汇报案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承办人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情况;

  

  (三)案件存在的问题或者争议的焦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  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主要针对《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中的待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参会委员按照本规则第八条规定书面提交对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的,应当一并予以审议。

  

  第十二条  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过半数的委员认为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者补充调查取证的,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主持人应当决定中止案件审议,待听证或者调查取证结束后继续审议。

  

  第十三条  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以过半数的表决通过审议事项。

  

  表决未过半数时,由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主持人根据实际表决情况确定倾向性的审议意见。

  

  第十四条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案审会结束后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报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主持人签署。

  

  《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应当根据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会议笔录》制作,载明参会委员对审议事项的意见。

  

  第十五条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议报告》拟订行政复议决定,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发,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如果不同意该拟订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则重新拟订行政复议决定,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发,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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