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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粤农办[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1-11
【实施时间】 2010-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9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启用农业部农业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启用农业部农业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

  (粤农办〔2010〕17号)


  

  各地级以上市、有关县农业局: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业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农办市〔2010〕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业综合统计、农业基点、农产品(农资)价格和生产成本收益调查等是农业信息采集的重要内容、是开展农业信息预警,有效支持和辅助政府“三农”决策,调控农业生产、引导农产品消费的必要依据,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职责部门和工作人员,配套信息采集设备,努力提高农业信息采集工作水平。

  

  二、农业部农业信息采集系统启用时间

  

  (一)1月12日正式启用物价调查系统,部级物价调查县(点)农业局使用并填报价格调查表,省级负责数据审核。

  

  (二)1月20日正式启用农业综合统计调查系统,部级基点调查县(点)农业局使用并填报基点调查报表;地级以上市农业局使用并填报统计年报、定期报表、分县卡片(代填)等数据;省厅负责审核。

  

  (三)3月15日启用成本调查系统,部级成本调查县(点)农业局使用并填报成本调查报表,省厅负责数据审核。

  

  三、使用农业部农业信息采集系统注意事项

  

  (一)今年开始直接上报农业部的物价、定期报表、分县卡片、成本调查报表,均使用此新的农业信息采集系统进行数据录入及上报。登录系统可访问中国农业信息网(www.agri.gov.cn)首页,点击右侧的“金农工程应用系统”、“农业信息采集系统”,其他操作按上月下旬在惠州举办的农业部农业信息采集系统应用培训的内容进行。

  

  (二)农业基点、价格调查实行新、旧系统同时填报。

  

  一是部级基点调查县(点)农业局既要使用新的系统填报基点报表,同时也要在原有的系统(http://nytj.gdagri.gov.cn)上填报对应的报表;其他基点调查县(点)农业局按原有的方式填报基点报表,暂不使用此新系统。

  

  二是部级价格调查县(点)农业局既要使用新的系统填报价格报表,同时也要填报原有的省级价格报表;其他物价调查县(点)农业局按原有的方式填报省级价格报表,暂不使用此新系统。

  

  三是要认真组织并做好新系统的首次使用及填报工作。物价调查系统首次填报为1月上半月的价格报表;农业综合统计调查系统首次填报为1月25日《农作物播种意向调查表》(基点报表);成本调查系统首次填报为8月份的早籼稻成本收益调查表。填报报表应做到数据录入准确、上报及时,同时对有关数据进行分析和说明。

  

  四、在未有下达农业部今年的报表制度前,暂按上年的时间及内容进行填报。

  

  工作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联系。

  

  (注:省内部级调查县名单 增城市、曲江区、平远县、博罗县、惠阳区、鹤山市、阳西县、遂溪县、电白县、四会市、清新县、普宁市、新兴县农业局)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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