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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国税发[2010]45号
【颁布时间】 2010-01-11
【实施时间】 2010-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9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10]45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5]226号)制定的相关配套制度、程序和要求,与新修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的内容相抵触的,停止执行。

  

  二、在执行新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前,已根据原《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程序要求执行完毕的各环节,不需依照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相关要求进行调整。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对新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另文下发。

  

  四、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稽查局反映。

  

  
2010年1月11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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