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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颁布时间】 2010-01-08
【实施时间】 2010-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9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金融支持服务江苏沿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2012年)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上海银行、宁波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徽商银行南京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外资银行南京分行:

  

  为抢抓江苏沿海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重大历史机遇,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沿海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切实解放思想、更新理念、锐意进取、改革创新,充分发挥金融对沿海发展的服务与支持作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筹协调,加快沿海地区金融要素资源集聚

  

  (一)完善金融组织服务体系。要加快沿海地区机构增设,力争3年内国有商业银行县域全覆盖、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广覆盖、政策性银行及外资银行区域早覆盖;同时,要推进金融网点向产业集聚区布局,优先保证港口所在地、临海乡镇金融服务覆盖;推动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乡镇全覆盖。

  

  (二)加强金融资源配置倾斜。要尽力争取将支持服务沿海发展上升到总部战略,争取总行信贷规模倾斜,对沿海分支行给予费用、人力、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点支持;要加紧与系统内投资银行、基金公司的沟通协作,尽力争取参与江苏沿海发展投融资平台的构建;对重大建设项目,要争取总行直贷、系统银团或直接申请单列规模。

  

  (三)强化货币政策工具引导。扩大沿海地区人民银行再贴现窗口权限,加大再贴现限额向沿海地区倾斜,扩大再贴现范围至存款类金融机构;扩大支农再贷款发放对象至县域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拓宽支农再贷款用途至所有涉农贷款,延长支农再贷款使用期限至最长三年,切实增强沿海地区金融机构融资服务能力。

  

  二、突出重点,确保重大关键领域优先金融支持

  

  (四)要按照规划实施时序进度,优先支持沿海地区港口、交通、水利、能源、城建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重点支持沿海地区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以及汽车、石化、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发展,突出支持南北共建园区壮大。

  

  (五)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主动走访重大项目和广大企业,优先保证手续齐全、符合项目开工和建设条件的重大投资项目配套信贷资金及时落实到位;要提前介入符合规划导向和产业政策的新开工项目,及时当好参谋助手,提高金融服务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全面性。

  

  (六)要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协调配合,推动沿海发展始终契合“科学、绿色、低耗、高效”的政策导向,始终符合“错位竞争、梯度协调、配套发展”的总体要求。

  

  三、创新机制,提升金融服务沿海发展水平

  

  (七)优化信贷服务流程。要适度扩大沿海地区分支机构的信贷审批权限,适时设立专营服务沿海发展的信贷审批机构,减少逐级审批环节;要加强沿海地区分支机构的业务指导,开辟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决策服务效率。

  

  (八)丰富金融服务产品。要加大基础金融产品创新,积极探索海域、滩涂、集体土地(林木)使用权以及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抵(质)押融资业务,加快推进并购贷款、供应链融资、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等新型业务发展;要参与金融二级市场发展,尝试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外汇衍生产品以及reits等证券化业务。当地人民银行要加强政策引导,推动沿海地区商业票据市场加快发展。

  

  (九)拓展金融服务方式。要将“融资”和“融智”结合起来,为沿海实体经济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一揽子金融解决方案;要大力推动直接融资的发展,为企业债券融资、股权融资、信托融资以及产权交易融资提供广泛金融中介服务。

  

  (十)积极开展同业合作。要增强合作意识,增进与证券、保险以及金融租赁、信托投资等非银行同业的战略合作,发挥各自专长谋求合作共赢,共同为沿海发展贡献力量;大型银行要探索业务运营模式创新,尝试将小额贷款整体外包方式,化解沿海地区资金短缺与银行机构网点设置不足间的矛盾。

  

  四、优化管理,促进沿海地区投资贸易便利化

  

  (十一)积极创新外汇管理模式。加快推进收付汇核销制度改革,逐步实现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简化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切实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高贸易信贷基础比例,满足企业贸易收付需求;推行进口异地付汇备案改革,加快涉外企业外汇资金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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