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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9〕83号),现就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依法采购,实现应采尽采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预算内外资金、自筹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偿还来源的借贷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资金,采购《河北省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要全部纳入政府采购操作程序并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采购合同,认真履约验收并按期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属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或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市以上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在统一执行政府采购目录的基础上,将当地具有特色、适合管理的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要重点做好以下政府采购项目:当前扩大内需、调整结构政策涉及的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政策涉及的采购;全市“三年大变样”、新农村建设涉及的采购;农业开发、广播电视、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交通建设等涉及民生的采购项目。 二、完善运行机制,推进管采分离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加强县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建设,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各级采购单位在采购执行上要严格执行市、县联动的采购模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由采购单位委托市级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并报本县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涉及监督管理及其相关审批事项,由县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各县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负起监管责任,不得随意放行采购单位的违规操作行为。 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信息公告、采购项目评审、采购合同签订和采购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并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增加专家数量和专业门类,建立和实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制度。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产品信息库,对供应商信息、产品信息、价格信息、履约信息等加强管理,及时记录和公布各种违规行为。涉及保密项目采购的,要按照财政部会同国家保密部门制定的保密项目采购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组织实施,防止以保密名义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工作。 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的良性竞争。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档案展评活动,进一步夯实采购工作基础,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三、严格预算管理,提高采购效果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照采购预算确定的项目和数额执行。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在审查部门预算时,要同时审查政府采购预算,对未编制或未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和单位,要限期整改。部门预算执行中追加安排的政府采购事项,要与追加预算文件一并下达政府采购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各采购单位要按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没有经过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的均属违规采购,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