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010年1月7日 附件1: 青岛市卫生局第二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范围和条件 一、凡局直单位在编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和医院(站、所、校)管理工作的人员,均可参加局拔尖人才的评选。已获得国务院津贴,省、市级拔尖人才称号的,不再作为局级拔尖人才的评选对象。 选拔局级拔尖人才,以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对贡献大、名望高、身体健康仍从事本职工作的个别专家学者,年龄可放宽到55岁。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近3年在专业技术工作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国家部委、省自然科学、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位人员、二等奖的前两位人员; 2、获得省医学科技奖、市自然科学、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两位人员、二等奖的首位人员; 3、获省自然科学或科技进步三等奖一项的首位人员; 4、获得两项以上省医学科技三等奖、市自然科学或科技进步三等奖的首位人员; 5、获得一项国家技术发明专利、两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实施的首位人员; 6、获得国家设计金质奖、银质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7、在国家级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过5篇以上与从事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不包括个案报告、短篇报道和综述等)的首位人员;或从事管理工作,运用现代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实施重大改革创新的管理措施,在行业中具有较高声誉,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与工作岗位相关的论文、综述5篇以上的首位人员; 8、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在引进消化国内外先进技术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9、临床表现特别优秀,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在同专业中被公认为具有较高临床技术水平的;或对我局医疗卫生技术的提高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被公认为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并在全市乃至全省享有较高声誉的。 10、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在本专业市及市级以上卫生专业学会、协会担任副主委以上职务的; 三、以下人员不得参与评选推荐:发生医疗事故、差错、纠纷并造成单位较大损失的;收受病人红包经查属实的;出现丙级病历的;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拔尖人才选拔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受单位通报批评的;出现重大事故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