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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0-01-07
【实施时间】 2010-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9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推荐选拔青岛市卫生局第二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2010年1月7日

  


  附件1:

  
青岛市卫生局第二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范围和条件

  


  一、凡局直单位在编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和医院(站、所、校)管理工作的人员,均可参加局拔尖人才的评选。已获得国务院津贴,省、市级拔尖人才称号的,不再作为局级拔尖人才的评选对象。 选拔局级拔尖人才,以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对贡献大、名望高、身体健康仍从事本职工作的个别专家学者,年龄可放宽到55岁。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近3年在专业技术工作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国家部委、省自然科学、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位人员、二等奖的前两位人员;

  2、获得省医学科技奖、市自然科学、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两位人员、二等奖的首位人员;

  3、获省自然科学或科技进步三等奖一项的首位人员;

  4、获得两项以上省医学科技三等奖、市自然科学或科技进步三等奖的首位人员;

  5、获得一项国家技术发明专利、两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实施的首位人员;

  6、获得国家设计金质奖、银质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7、在国家级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过5篇以上与从事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不包括个案报告、短篇报道和综述等)的首位人员;或从事管理工作,运用现代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实施重大改革创新的管理措施,在行业中具有较高声誉,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与工作岗位相关的论文、综述5篇以上的首位人员;

  8、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在引进消化国内外先进技术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9、临床表现特别优秀,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在同专业中被公认为具有较高临床技术水平的;或对我局医疗卫生技术的提高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被公认为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并在全市乃至全省享有较高声誉的。

  10、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在本专业市及市级以上卫生专业学会、协会担任副主委以上职务的;

  三、以下人员不得参与评选推荐:发生医疗事故、差错、纠纷并造成单位较大损失的;收受病人红包经查属实的;出现丙级病历的;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拔尖人才选拔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受单位通报批评的;出现重大事故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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