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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65号)规定,现就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市本级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与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两定单位。 二、年审时间 (一)递交材料阶段 2010年1月11日至2010年1月15日,两定单位在南京劳动保障网上下载定点单位资格年审表,按年审要求准备材料并递交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材料审核阶段 2010年1月18日至1月29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两定单位报送的年审材料进行审核。 (三)核(换)证阶段 2010年2月1日至2月10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年审合格的两定单位核(换)发定点资格证书。为避免核(换)证拥挤,具体安排如下: 1.定点医疗机构:2月1日至2月5日; 2.定点零售药店:2月8日至10日。 核、换证时两定单位需携带定点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年审地点 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水西门大街71号515室) 四、年审内容和要求 (一)定点医疗机构 1. 医疗保险基础管理情况。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健全,明确主管领导、医保管理责任科室、医保管理负责人,配备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 2. 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情况。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认真执行定点服务协议,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规范。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年终考评为合格。 3. 医疗保险稽核管理情况。在市医保中心组织的日常稽核和专项稽核中未发现重大违规行为。 4. 执行卫生、药监、物价部门规定情况。严格执行卫生、药监、物价部门有关管理规定,药品、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合理。2008年以来,经卫生、药监、物价部门监督检查为合格。 (二)定点零售药店 1. 医疗保险基础管理情况。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店内药师不少于2名(不含经营药师),其中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中药师)。药师不得兼职或挂名,并保证营业时间内有1名以上药师在岗,对所经营的药品质量全面负责。 2. 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情况。服务管理行为规范,认真执行定点服务协议,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规范。在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年终考评中合格。 3. 医疗保险稽核管理情况。在市医保中心组织的日常稽核和专项稽核中未发现重大违规行为。 4. 执行药监、物价部门规定情况。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有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2008年以来,经药监、物价部门监督检查为合格。 五、年审时须递交的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 1.《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审表》(附件1); 2. 医疗机构卫生执业许可证(或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 单位劳动保障证或员工缴费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6. 房屋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 卫生、药监、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二)定点零售药店 1.《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年审表》(附件2); 2. 单位劳动保障证或员工缴费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 药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 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8. 房屋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9. 药监、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六、年审方式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结合年终考评情况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查。未参加年审登记的两定单位,其定点资格自动取消;年审不合格者,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定点资格,并终止与市医保中心签订的定点服务协议。 七、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 联系电话:86590768 (兼传真) e-mail:lxy @ njlss.gov.cn 附件:1.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审表(略) 2.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年审表(略) 二0一0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