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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开展质量检测。农产品生产单位实行上市农产品检测制度。对有快速检测方法标准的质量指标,生产者应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目前尚无快速检测方法的质量指标,生产者应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检测,并按照生产规模和重要质量指标监控的要求,确定检测批次;对未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生产单位具有检测条件,可自行开展质量安全检测的,应配备质检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五)规范包装标识。上市销售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包装标识。获得“三品”认证的农产品,应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上市销售,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六)实行质量追溯。按照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实施供证供票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上市销售的农产品,按规范出具产地准出证明、质量证明(自检结果报告,或委托检验、检监测结果报告,或有效期内的“三品”证书)。县级农业部门统一印制产地准出证明,并根据本地实际,加强对出具产地准出证明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四、认真履职,加强监管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农业生产主体培育、农业产业发展和管理水平提升等多个方面。各地要加强领导,紧密结合有关农业重点工作,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工作。落实专门机构或牵头单位,负责产地准出管理的组织协调,并按照产业类别,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产地准出管理工作。各地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主体基本情况,结合乡镇综合农业服务体系建设,明确与每个生产主体联系的监管责任人,切实做好农产品产地准出监管与服务。各地要积极与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加强与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衔接,实现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的有效对接,努力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开展准出示范,强化指导服务。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基础条件好、产业代表性强、产品信誉好的单位,按照上述产地准出管理内容要求,建立规范化管理示范点。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产地准出管理制度。各地要加强对获得“三品”认证单位和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的指导服务,帮助他们完善管理制度,开展质量管理和检测技术培训,提高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水平。 (三)建立联动机制,强化执法监督。新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单位必须达到产地准出规范化管理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产地准出管理,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加强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抽检,组织农产品生产记录检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序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工作。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