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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滨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滨政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05
【实施时间】 2010-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0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风电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三)切实加强风电产业项目的准入管理。目前,企业投资风电项目由发改部门实行核准制管理,工作程序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涉电项目投资管理的意见》(滨政发〔2007〕72号)。投资管理部门受理风电投资项目时,应以风电发展规划为基础,对场址规划用途性质、单位风场装机规模、与相关产业关联度、区域资源综合利用率、项目投资的地方收益水平等予以重点评审、择优确定。

  根据国家产业投资政策要求和我市实际状况,风电产业投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以能源产业为经营主业,具有风电产业良好投资业绩,对规划风场具有集中连片开发、持续投资能力;

  2.在风电和其他重大基础性设施投资领域实施项目联动投资战略,能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形成综合带动能力;

  3.经项目开发特许权招标或投资管理部门择优比选,认定其投资战略明确、项目方案科学、经济技术指标先进;

  4.依照投资管理程序展开项目前期工作,按期完成投资进度任务,规范实施项目建设。

  各级政府和投资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防止圈占资源、获取不当投资利益的行为:

  1.投资人获得项目核准后,有效施工期内六个月未发生投资实绩的,不再保留其核准效力;

  2.核准项目未动工或未按期完成投资计划的,不得受理其续建、新建项目投资申请;

  3.不支持先核准后变更(变更股权、变更业主、变更项目法人、变更企业经营注册地)、先独资后合资等以项目建设之名进行资本运作的行为;

  4.不接受以合资、引进等名义获取企业实惠,从而规避税收、降低地方正当收益的经营行为;5.不认可规避投资管理程序,以不正当方式取得的项目工作成果。

  各级投资管理部门应细化对风电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的职责分工和信息沟通,搞好联审联动,协调用好上述措施手段,确保项目投资质量。

  (四)切实搞好风电项目投资审评。目前,风电产业在规划水平、布局条件、制造水平、成本控制、接入标准、投资政策等方面尚处于不断探索和快速提升阶段。风资源可再生而风场不可复制,风场作为区域独特资源,既不可盲目开发、也不应轻易占用。我市风场开发总体规划修订发布前,应暂缓受理新的风电项目投资申请。已获准在“北海新区”范围内或列入规划的其他区域内沿路堤、沟坝、闲置滩涂布局的风电项目,由职能部门对其联审评估并确定是否准予建设。

  同等条件下,优先鼓励风电项目与盐化项目、海水养殖项目、工业循环经济产业项目和区域社会事业投资项目等联动投资;鼓励使用单机规模大的机组;鼓励发展海上功能区划内风电投资;鼓励在山区开展示范性项目;鼓励在平原边角地带和农业村镇,开展单机或小规模装机的微风发电应用试点。

  (五)积极推行风电项目特许权招标。风电项目特许权招标,即政府对规划建设的项目风场实施整体招标,投资企业通过竞标获得项目的开发权。这是实现投资管理、工程建设、运营管理专业化和集约化,避免风场资源分割和重复建设,提高单位风场利用效率,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上网电价,提高风场开发项目竞争能力的有效手段,应积极探索推广。

  招标内容应包括标的风场规划装机总量、开发时序、单位建设成本、上网电价、配套投资建设条件、地方收益贡献率等内容。规模较大的风场可整体规划,渐进开发,分期建设。投资者资格应符合本意见中关于“准入管理”的条件要求。

  特许权招标办法由市风电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制订,经批准后另行发布。

  促进风电产业发展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协同配合,优化服务,扎实工作,把促进风电产业发展作为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大事来抓,实现我市风电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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