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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清理和纠正相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发布拍卖公告(广告)、竞价公告、拍卖信息、竞价信息,违法举办拍卖活动的行为;查处拍卖企业违法拍卖行为,包括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不经拍卖程序处分拍卖标的;违规发布拍卖公告,诱导或阻扰竟买人参与竟争;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竟买人身份参与本公司组织的拍卖会并举牌应价;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本公司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故意隐满拍卖标的的真伪或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与竟买人恶意串通,给委托人或买受人造成损害的;在自己的拍卖活动中,采取恶意抬价或压价的方式给其他竟买人或受买人造成损失的;采取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等不正当行为的;拍卖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转让拍卖经营权的;雇用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者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或雇用未与拍卖企业签订聘用合同的拍卖师主持活动的;擅自到异地挂牌或未经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开展拍卖活动不依法到工商机关办理备案的;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拍卖违法行为。 (三)第三阶段(2010年9月1-9月30日):总结阶段。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此次拍卖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拍卖监管经验,使拍卖监管水平得到实质性提升,拍卖监管工作的盲点得到有效弥补、弱点得到明显改进、难点得到有力克服,拍卖监管工作机制得以进一步完善,规范整治工作成果得以巩固,实现日常监管和长效监管的统一。 省级各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到有关市(州)对拍卖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抽查问题突出、各方反映较多的企业。检查组采取走访调查、召开片区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相关政府部门、机构和拍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省工商局、商务厅等相关部门将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加强行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专报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拍卖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结合本地拍卖监管工作情况,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职责、人员、时间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收到实效。前期工作主要以宣传学习为主,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要贯穿到专项工作的全过程,后期要注重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并建立起拍卖市场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 (二)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各市(州)工商、商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清理整治中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研究处理。属于企业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要督促其加强企业文化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并监督整改,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属于企业违法违规经营方面的问题,要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引导企业依法守法经营;属于拍卖行业建设方面的问题,要督促相关拍卖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增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协调、自我发展的能力,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强协调,及时上报整治情况。拍卖活动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法院、国资委、国土资源、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利条件。对于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问题,要及时转告、妥善处理。对于拍卖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监察部门要予以调查处理,重大或疑难案件要依照行政执法程序的相关要求及时上报上级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日常信息统计工作,按月度报送整治工作情况,在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向省工商局、商务厅提交专门工作总结。联系电话(传真):省工商局 028-86619342省商务厅 028-832208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