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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市爱卫办[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3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第二十三个世界无烟日活动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第二十三个世界无烟日活动的通知

  (市爱卫办〔2010〕16号)


  

  各市(区)卫生局、爱卫办(城乡环境卫生指导中心、环境卫生指导中心、城乡卫生指导中心、爱国卫生指导中心),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二十三个世界无烟日即将来临,为进一步推动全市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城市建设,培养健康人群,营造健康环境,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二十三个世界无烟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各地要以“第二十三个世界无烟日”活动为契机,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在主要街道和窗口地区设置宣传点,充分发挥健康教育园、健康大讲堂和讲师团的作用,加大宣传频率,加强对《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全面清除烟草广告,切实提高公众对被动吸烟和环境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尤其是要针对新苏州人(来苏务工人员)宣传吸烟有害健康,在5月31日形成宣传高潮,营造浓厚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氛围。

  2.继续大力开展争创无烟单位活动。以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政府办公楼、无烟公共场所为重点和切入点,广泛动员和鼓励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控烟工作,进一步倡导讲文明、讲卫生、改陋习、树新风的良好社会风尚,减少烟草烟雾对公共健康的危害,保护女性和儿童健康。今年将命名一批“无烟单位”,请各地从严掌握要求,做好 “苏州市无烟单位”申报工作。

  3.加大禁烟工作的依法管理力度。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的依法管理和执法力度,并在5月31日当天集中开展一次公共场所禁烟的执法检查,可请媒体配合,对屡教不改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报导和曝光。

  4.控制烟草清新校园。各级教育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烟草专卖局要密切配合,除教师在校园和学生面前不应吸烟,儿童娱乐场所内、中小学校园内以及校门外50米内,都禁设烟草零售点,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

  5.积极推进无烟医疗机构创建。苏州市卫生局和爱卫办将于5月下旬,组织对市区医院开展控烟工作检查,并邀请部分人大、政协委员全程参与。

  6.组织开展苏州市第七届戒烟竞赛活动。我市于2004年起组织一年一度的戒烟竞赛活动,通过几年的实践,取得了一月戒烟50%左右,一年戒烟30%左右的成效。为此,今年将继续举办苏州市第七届戒烟竞赛。各地要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各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参加(有关报名方法和要求请与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健康教育机构联系)。

  请各市、区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好2010年世界无烟日各种宣传活动和戒烟竞赛,并将活动相关情况(包括重要图片)于6月中旬报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二о一о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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