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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的《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粤交基〔2010〕175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信用评价管理的必要性 通过2008年以来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试行,参建各方均认识到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对促进从业单位认真履约,重视工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起到积极作用。“十二五”时期,我省交通建设任务依然繁重,按照国家和省对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通过建立健全一个以信用管理,以规范从业单位从业行为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非常必要。 二、认真开展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一)做好宣贯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单位要结合本地区和项目管理实际,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熟知评价内容。 (二)做好培训工作。为保证《办法》的正确理解和贯彻落实,我厅将对参与信用评价管理的各方进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评价系统的宣贯培训班。请参与信用评价的各级单位和部门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三)按时完成填报审核工作。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时效性强,信用评价结果对从业单位参与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竞争起着重要作用,各从业单位、各级管理单位在评价过程中,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评价时限要求,及时做好本职工作。评价时间截止后将不再受理未及时填报或递交资料等申请。对于未按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将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调查处理。 三、切实做好信用评价管理的贯彻实施 (一)做好《办法》要求的基础资料填报工作。 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通过在《广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平台上进行。各级管理部门(包括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公路局、航道局和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项目上级管理单位)和已在我省参与评价的从业单位均已设有用户账号,不需重新申请。各项目业主账号信息等随着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纳入年度信用评价管理中。新增项目将由省厅开通项目业主账号,并统一办理项目施工、监理企业的系统平台用户代码申请工作。 新参加我省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在按照系统要求递交相关资料后,可按照分配的用户代码和口令登陆信用系统平台,录入和提交相关资料,并按规定提交书面纸质材料。 (二)建立履约信誉台账制度。 按照《办法》规定,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本项目所有中标施工、监理企业履约信誉情况台帐制度,进行动态管理,对照评价细则要求,组织核查,汇总后作为每年信用评价复评的依据。 各项目业主在开展招投标管理活动时,必须将信用评价标准涉及从业单位的不良投标行为(如围标串标、资料作假、放弃中标、虚假投诉等行为),作为评标(资审)报告必备附件之一报我厅,并及时在信用系统中进行记录。具体格式见附件1。 (三)以事实为依据开展信用评价。 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施工、监理企业按要求录入指定的信用评价信息数据后,将相应的有关纸质材料和证明资料、承诺书等按要求递交到相应的审核单位。 各级评价单位对被评价单位的其他失信行为进行认定时,应附相应的信用评价依据和资料。各从业单位在自评良好信誉行为时,应递交相应评价期内的证明资料,否则在审查时不予认定。 (四)及时开展信用评价结果的动态调整工作。 按照《办法》第十条和省厅《关于加强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动态管理的通知》(粤交基〔2010〕1385号)的规定,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动态管理的要求。 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在质量管理、进度控制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施工、监理单位,在年度信用评级半年后,其按规定递交相关资料,原则上可升一级(逐级升级),最高可升至a级。对表现恶劣的从业单位进行降级,降级可根据其具体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相应级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