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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委[2010]213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4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青岛市敬老模范区(市)的通报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青岛市敬老模范区(市)的通报

  (青委〔2010〕213号)


  

  近年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积极创建敬老模范区(市),为老年人办了大量实事、好事,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老年社会保障、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老年文体活动开展、老年权益保障、老年社会参与等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全市老龄事业发展呈现出新局面。为树立典型,推动全市老龄工作再上新水平,市委、市政府决定,授予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胶南市八个区市“青岛市敬老模范区(市)”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区市,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成绩。各区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向先进学习,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严峻形势,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爱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积极支持、参与老龄事业,努力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建设富强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际城市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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