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4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1号--关于实施《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行业检查办法》的公告

[接上页]


  第三十三条  被检查的事务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章 业务检查程序


  

第一节 涉税鉴证报告常规检查


  第三十四条  征管局按年度开展涉税鉴证报告常规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征管局对本局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涉税鉴证报告开展检查。

  

  第三十六条  征管局对涉税鉴证报告的检查内容主要是涉税鉴证报告的规范性,具体包括:报告格式、报告内容等的准确性、合理性、完整性。

  

  第三十七条  实施检查过程中,应当填写《检查情况反馈统计表》(附件1)。

  

  《检查情况反馈统计表》由市局注税中心制定并下发征管局。

  

  第三十八条  实施检查过程中,如有需要,可向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事务所查阅该报告的业务工作底稿。

  

  第三十九条  征管局征管部门应当在完成检查任务后编写检查总结,并上报市局要求填报的《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检查总结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二)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意见;

  

  (五)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节 纳税评估、稽查案件关联检查


  第四十条  征管局征管部门定期根据纳税评估、稽查案件反映的披露不实涉税鉴证报告情况,制定检查计划。

  

  第四十一条  稽查局在案件稽查完毕后,应通过《征管与稽查工作沟通软件》向案源征管局反馈该涉税鉴证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逻辑性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征管局负责将关联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与涉税鉴证报告进行比对,核查鉴证报告披露不实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征管局每半年向市局注税中心上报检查总结。检查总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三)事务所存在的违法违规事实;

  (四)在检查过程中取得的有关违法违规事实材料或证据资料;

  

  (五)检查结果的处理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节 检查结果反馈


  第四十四条  征管局应在每年6月30日之前上报纳税评估、稽查案件关联检查的工作总结,12月30日前上报当年度业务检查的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汇总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检查情况反馈统计表

  

  2.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检查情况汇总表

  

  基层税务机关名称:

  
序号为本辖区纳税人出具报告的事务所名称 (不含异地事务所)纳税人名称得分其他审核情况
1a所   
2a所   
3a所   
4a所   
5a所   
6a所   
7a所   
8a所   
9a所   
10a所   
小计 a所出具报告份数汇总a所平均分 
1b所   
2b所   
3b所   
4b所   
5b所   
6b所   
7b所   
8b所b所出具报告份数汇总b所平均分 
小计    
     
合计    
备注:为便于统计,将同家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归并统计;灰色填充色注明的部分不填写


  

  附件2:

  检查情况反馈统计表

  

  检查人员姓名:

  
序号检查人员姓名基层税务机关名称(ⅹⅹ区局及ⅹⅹ分局)为本辖区纳税人出具报告的事务所名称  (不含异地事务所)纳税人名称鉴证报告审核指标(10分)其他审核情况
鉴证报告格式、签章签名是否规范(3分)正文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数据是否一致 (2.5分)主表与附表逻辑关系是否一致  (2分)税务机关审批事项是否已披露 (2.5分)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计          
备注: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评价指标范围的其他问题填写在“其他审核情况”,汇总上报所属征管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