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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三条 被检查的事务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章 业务检查程序 第一节 涉税鉴证报告常规检查 第三十四条 征管局按年度开展涉税鉴证报告常规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征管局对本局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涉税鉴证报告开展检查。 第三十六条 征管局对涉税鉴证报告的检查内容主要是涉税鉴证报告的规范性,具体包括:报告格式、报告内容等的准确性、合理性、完整性。 第三十七条 实施检查过程中,应当填写《检查情况反馈统计表》(附件1)。 《检查情况反馈统计表》由市局注税中心制定并下发征管局。 第三十八条 实施检查过程中,如有需要,可向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事务所查阅该报告的业务工作底稿。 第三十九条 征管局征管部门应当在完成检查任务后编写检查总结,并上报市局要求填报的《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检查总结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二)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意见; (五)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节 纳税评估、稽查案件关联检查 第四十条 征管局征管部门定期根据纳税评估、稽查案件反映的披露不实涉税鉴证报告情况,制定检查计划。 第四十一条 稽查局在案件稽查完毕后,应通过《征管与稽查工作沟通软件》向案源征管局反馈该涉税鉴证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逻辑性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征管局负责将关联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与涉税鉴证报告进行比对,核查鉴证报告披露不实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征管局每半年向市局注税中心上报检查总结。检查总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三)事务所存在的违法违规事实; (四)在检查过程中取得的有关违法违规事实材料或证据资料; (五)检查结果的处理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节 检查结果反馈 第四十四条 征管局应在每年6月30日之前上报纳税评估、稽查案件关联检查的工作总结,12月30日前上报当年度业务检查的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汇总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检查情况反馈统计表 2.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检查情况汇总表 基层税务机关名称:
附件2: 检查情况反馈统计表 检查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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