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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宁统人[2010]4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4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10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及统计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10、考前辅导工作。为了帮助考生有效地进行考前复习,国家统计局培训学院南京分院负责全市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的组织实施,时间安排在8月份左右。培训科目:《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和《统计法基础知识》;培训费用按照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收取。

  自行组织考试、培训的郊区、县,培训费用应按照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收取。培训工作应于9月10日之前结束。考务工作另行通知。

  11、成绩查询。11月15日起,考生可登录报名网站查询考试结果。凭考试合格成绩单,申请办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经审核批准颁发全国统一制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

  (三)认定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全面实行网上申领,考生报名考试与申请资格一次完成。

  1、未设置考点的区统计局承办机构必须在8月1日前将对已报名确认、审核过的考生的相关资料送交市统计局承办机构,具体完成报名和受理认定。

  2、设置考点的区县统计局承办机构于11月20日前将合格人员的《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学历和身份证复印件、成绩单和考生一寸彩色照片等相关材料上交市统计局,由市统计局统一上交省局进行认定办证。

  二、统计继续教育工作

  我们对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实行统计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凡按规定参加全市统计继续教育的,且成绩合格的,我们将继续教育情况登记在本人《统计从业资格证》有关项目内。

  (一)统计继续教育培训科目

  2010年统计继续教育培训科目分两类,一类是市直属班(六城区及栖霞区、雨花台区辖区内统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专题报告形式,时间安排在10月上旬至11月底。一类是郊区县班(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辖区内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科目为“新《统计法》解读”,时间要求在11月底前完成。

  (二)培训组织方式

  统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统一登记。六城区及栖霞、雨花台区统计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报名工作,市各主管局负责本系统内的报名工作,培训工作由市统计局指定南京分院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区、县由所在地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报名、培训工作。有关区、县统计局办班前要制定培训计划,包括学习科目、课时安排、师资情况等,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确保培训质量,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辖区内的统计继续教育培训、考试、登记等组织工作。培训计划制定后及时交市统计局人教处备案。

  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用,严格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报名时间及办法

  报名时间:2010年6月1日一7月31 日止(双休日除外)。注:6月1日至7月20日为集中报名时间,7月21日至7月31日为补报名阶段。

  省、市各主管局、区统计局、各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认真组织所属单位统计人员的报名工作。报名时将《南京市统计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表》(可从南京市统计局网上下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审核汇总后统一到市统计局人教处办理报名手续。驻宁的部、省属部门或无主管单位的统计人员可直接到市统计局人教处办理报名。

  三、 报名地点

  南京市统计局人教处(南京市北京东路41号26号楼2楼);

  联系电话:83639466、83639465。

  联系人:雷晓萍 刘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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