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濮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濮政[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4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扶持政策

  

  (一)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豫政〔2009〕62号),在土地利用、环境容量、财税扶持、金融支持等方面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政策。

  

  (二)用好用足国家优惠政策。对承接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自认定(复审)合格的当年起可依照规定,申请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承接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进一步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市县财政要结合产业集聚区建设要求,从资金方面积极支持各产业集聚区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确保产业转移项目顺利落户。

  2.承接的产业转移项目所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3.2010-2012年,对承接的产业转移项目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中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保障项目建设用地。8个产业集聚区存量土地要优先用于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列入重点的产业转移项目用地由预留年度用地指标予以保障,其他项目由各地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解决。

  

  (五)推行用工优惠措施。对产业转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六)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服务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月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对用人单位给与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由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补贴申请。

  

  (七)鼓励承接创新型项目。对转移到我市的高新技术项目,在申请使用自主创新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贴息资金等科技专项资金时,优先予以扶持。承接的产业转移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把承接产业转移作为对外开放“一把手”工程的重要内容,摆到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认真研究制定当地承接产业转移的具体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的强大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完善激励机制。为激励各地千方百计承接境内外产业转移,要把承接产业转移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积极争取省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支持,不搞“撒胡椒面”和平均分配,重点用于奖励承接产业转移中成效突出的产业集聚区。

  

  (三)树立服务意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服务基层、服务企业为宗旨,强化对承接产业转移重大合作项目的跟踪服务,尤其是在项目的核准、备案、规划、土地和环保手续等方面,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限期办结,加快推进项目的实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