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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鲁工商消字[2010]31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1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美容业监管指导工作的暂行意见

[接上页]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引导经营者自律为主、行政监督指导为辅的美容业监管指导工作,是建立服务领域可追溯监管长效维权机制的有益探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美容业监管指导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工作责任感,立足本职,大胆实践,力争在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中有新突破。

  (二)加强领导,注重协调。美容业监管指导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共同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组织美容业监管指导工作的措施落实。个体私营企业协会负责组织对美容业会员单位的宣传引导和自律规范,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成立美容行业分会。消费者协会负责组织开展社会宣传和消费调查活动,加强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消费者协会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晰职责分工,分阶段、分步骤扎实推进。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加强与商务、公安、卫生、质监等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美容业监管指导工作的合力。

  (三)创新工作方法,确保工作实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针对美容业特点,创新工作方法,扎实开展监管指导工作。一是要积极借鉴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验,将美容业纳入日常监管。建立对美容经营者的日常巡查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美容经营者的行政监管和指导。二是加强基层监管人员的监管指导能力培训,使基层监管人员充分认识开展美容业监管指导工作的目的意义,全面掌握开展监管指导工作的方式方法。三是加强对美容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前台经理和从业人员分类、分批进行法律知识和五项规范措施的培训,强化该行业经营者自律意识。四是加大对美容用品、美容器械的质量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依法查处使用假冒伪劣美容用品、美容器械提供美容服务的违法行为。五是要注意处理好行政指导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特别要把握好强制性规范与非强制性指导的关系,确保全省美容业监管指导工作稳妥、扎实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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