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濮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濮政[2010]73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1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目标考评及2011年度目标制订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2)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市直各责任单位所有量化目标,凡纳入统计范围的,由统计部门认定;未纳入统计范围的可使用年度报表数字,但须由业务主管部门认定。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查验,提出考核认定意见。市级财政收入项目由市财政局考核认定。各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余额、新增存贷款、存贷比、不良贷款率等由市银监分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考核认定。大招商工作、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行政、公共机构节能减排、行政审批窗口建设、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等,分别由市商务局、市监察局、市计生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市综治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爱卫办提出考核意见。考核认定结果经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并于2011年1月10日前以单位正式公文报市政府(一式3份)。

  

  (3)分口评议。由各位副市长召集分管和联系单位听取工作汇报,评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分管和联系单位提出评价意见,并按25%的比例推荐完成目标优秀单位。

  (4)综合评定。市政府督查室依据各责任单位目标自查报告、主管部门考核认定意见、分口评议推荐结果、获上级综合奖励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汇总计分,提出考评奖惩意见,报市长审查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奖惩

  

  奖惩工作按照以精神鼓励、集体荣誉为主的原则,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市政府授予“目标管理优秀单位”称号;较好地完成主要责任目标,综合得分在100分以上的单位为“目标管理达标单位”;未完成省定目标和民生工程项目或目标考评综合得分在100分以下的单位,为“目标管理不达标单位”。为鼓励晋位争先,强化赶超意识,对年度工作荣获国家部委、省综合奖励并排名位居全省前列的单位(以正式文件为准),市政府授予“目标管理优秀单位”并予通报表彰。产业集聚区建设、重点项目建设和大招商三项重点工作,年终考核有一项未完成的,不能评为目标管理优秀单位;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实行一票否决。整个考评结果在《濮阳日报》公布,对目标管理优秀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因主观原因未完成责任目标,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和虚报浮夸现象的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考评结果将送市综合考评办公室,作为市年度综合考评的依据。中央、省驻濮单位的考评情况,市政府将向其上级机关通报。

  

  二、关于2011年度目标制订工作

  

  (一)县(区)目标制订

  

  各县(区)根据2011年度县(区)目标体系(见附件3)制订本县(区)2011年度责任目标(方案),于2011年1月15日前报市政府,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各县(区)报送的2011年度责任目标(方案)进行协调,并将协调结果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后,各县(区)长与市长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市直参加目标管理单位目标制订

  

  1.目标体系。2011年度市直目标管理参加单位(见附件4)目标体系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重点工作目标。主要是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所确定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省政府下达目标。二是日常工作目标。要围绕如何履行职责、如何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和部署来制定,主要包括年度本单位的主要业务工作和在全省应保持和争取的位次,争取国家、省在资金、项目等方面对濮阳的支持等。三是共性目标,由市政府督查室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制订。

  

  2.制订原则。一是目标内容要重点突出,确定的目标要体现“六超精神”。二是目标能量化的必须量化,无法量化的,也要尽可能提出形象进度和完成时限要求。三是业务相近的单位,目标设置要尽可能统一规范,增加可比性。四是中央、省驻濮单位的目标要体现如何为濮阳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稳定做贡献,应包括体现对濮阳支持的“贡献目标”。五是各商业银行目标应包括新增贷款、新增存款、不良贷款率、落实各项内控规定等内容。

  

  3.目标协调。市直各单位要根据目标体系要求拟定出2011年度目标建议方案,于2011年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一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报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督查室目标管理科。由市政府督查室与综合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平衡,并将协调结果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审定。各单位的重点工作目标和列入市政府综合台账的目标,责任单位要制定专门台账,细化每项工作时间节点(月或季度),每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并附电子文档)向市政府督查室报送上月完成情况。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