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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人社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02-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2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

[接上页]


  第六条  符合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z”字签证的外国籍人士,可在入境后由本人或有关单位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

  

  持“z”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由本人或有关单位持市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以及《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持“l”、“f”、“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由本人或有关单位持市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以及《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可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

  

  第七条  对重要友好华人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及随其来华的配偶、不满18周岁的子女,按照前述规定为其提供入境、居留便利。

  

  第八条  长期多次签证费按一年多次签证费标准收取;办理急件免收加急费。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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