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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条 符合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z”字签证的外国籍人士,可在入境后由本人或有关单位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 持“z”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由本人或有关单位持市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以及《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持“l”、“f”、“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由本人或有关单位持市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以及《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可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 第七条 对重要友好华人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及随其来华的配偶、不满18周岁的子女,按照前述规定为其提供入境、居留便利。 第八条 长期多次签证费按一年多次签证费标准收取;办理急件免收加急费。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