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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社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06-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2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


  
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完善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05〕1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包括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享受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第三条  专家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深办发〔2005〕1号文有关选拔条件进行评审。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每届评审时,由市人事局根据申报人从事专业情况,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按专业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

  

  第五条  评审组的职责是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等进行评价,并形成专家推荐意见报市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专家推荐意见作为选拔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评审组的成员一般从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挑选,特殊情况的,可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业内认可的专家中挑选。

  

  评审组成员不少于3 人(含3人),其中1人为召集人。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召开评审会前,由市人事局组织评审组成员学习有关规定,通报评审材料审核情况。

  

  第八条  市人事局根据全市专业技术人才的数量、结构、分布、申报人数和选拔数量,给各评审组分别下达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推荐人选控制指标。

  

  第九条  评审组先从申报人选中评选推荐出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再从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推荐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已取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可直接申报参加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的评审。

  

  第十条  评审组在对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申报人选的材料全面审阅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并按照各评审组的控制指标数,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达二分之一以上的(含二分之一,下同),才能作为推荐人选。

  

  第十一条  评审组投票表决前,由召集人从评审组成员中指定一名唱票员、一名计票员、一名监票员。投票表决后,召集人和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分别在投票情况汇总表上签字,投票结果方能有效。

  

  第十二条  评审组根据评审结果,负责对所有申报人写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组同意票达二分之一以上的人数超过该组控制指标数的,按得票数排出名次,得票数多的作为该专业评审组的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  评审组同意票达二分之一以上的人数超过该组控制指标数,且得票数相等的,进行第二轮投票;若第二轮投票得票数仍相等,则由领导小组综合平衡后确定人选。

  

  第十五条  评审组经评议表决出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候选人后,再按控制指标数评审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候选人。评议表决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候选人的投票方式按本规则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根据选拔条件和当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数量,对评审组投票选出的人选进行审核、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  评审组成员必须依时参加评审会,因故未出席评审会议或中途离去,未参加评议过程的成员不得投票、委托或会后补投票。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是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均不能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数、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成员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第二十条  评审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

  

  (一)不得向外泄露评审组成员个人信息;

  

  (二)不得向外泄露评审情况;

  

  (三)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四)评审组成员无论担任了何种行政领导职务,都是评审组中的普通一员,在评审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徇私、放宽标准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组成员及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纪律的,市人事局应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取消其评审组成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6年1月2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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