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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人社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06-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2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成绩的核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以下简称成绩核查)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考核成绩的核查。

  

  第三条  成绩核查工作由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负责。

  

  第四条  成绩核查范围包括:

  

  (一)主观题试卷卷面是否有漏评,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二)客观题(答题卡作答)无考试成绩的;

  

  (三)技能操作考核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四)上机考核无考试成绩的;

  

  (五)论文(技术报告)答辩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对理论知识考核主观题、技能操作考核、论文(技术报告)答辩的考评员评分标准持有异议,不属于核查范围。

  

  第五条  国家和广东省的职业技能鉴定,其成绩核查范围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考生对本人的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有异议要求核查的,应在成绩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指导中心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深圳市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自收到成绩核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第八条  核查完成后,指导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邮寄方式将核查结果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本人直接到指导中心领取核查结果;对核查后成绩有误的,应告知考生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在成绩核查过程中,考生本人不得查看试卷。

  

  第九条  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人员因主观原因故意或过失在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中造成成绩有误的,由指导中心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国家或广东省统考的职业(工种)成绩核查,由考生向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指导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登记并上报上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查,核查结果出来后,由指导中心通知考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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