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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3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行业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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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市局注税中心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依据和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工作安排和要求等。

  

第二节 检查准备


  第十七条  实施行业检查前,由市局注税中心确定检查人员。行业检查应当建立相对稳定的检查人员队伍。

  

  第十八条  市局注税中心应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明确检查工作的要求和程序。

  

  第十九条  市局注税中心应与检查人员签订承诺书,确保检查人员在执业检查中履行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基本执业准则。

  

  第二十条  市局注税中心应根据检查的内容和方法制定《行业检查工作底稿》,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人员和检查时间;

  

  (三)检查内容;

  

  (四)检查资料,包括鉴证报告的防伪报备号、被鉴证企业的名称、有关档案资料、电子数据等;

  

  (五)检查发现的问题;

  

  (六)被检查单位确认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实施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检查的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事务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实施回避。

  

  对被检查事务所认为应当回避的,检查人员是否回避,由市局注税中心的主任审定。

  

第三节 实施检查


  第二十三条  行业检查分为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是指检查涉税鉴证报告及业务工作底稿、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财务资料、信息化系统数据等。

  

  实地检查是指到事务所进行检查,向有关注册税务师询问了解情况,在必要时可向有关企业进行延伸调查。

  

  第二十四条  行业检查原则上以检查组形式开展检查,应当安排两人以上,设立检查组长。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的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据实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阻扰、拒绝检查。

  

  第二十六条  行业检查中如发现存在问题,应填写《行业检查工作底稿》,写明发现问题的内容、时间、证据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收集检查证据,取得支持检查结果所需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保证检查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并根据检查证据形成检查意见。

  

  从被检查的事务所获取的检查证据、形成的检查意见和重要的沟通事项及结果,应由被检查的事务所盖章和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被检查的事务所如有异议或认为需要解释的,可以注明异议理由和解释意见后签名确认,被检查的事务所或人员拒不确认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检查信息的及时沟通。

  

  (一)检查组长应负责组织交流讨论本组重大问题及有争议的事项,取得共识;定期小结组内检查情况,提高检查工作效率与效果。

  

  (二)检查组可以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的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论,据实确认检查结论。

  

第四节 总结复核


  第二十九条  检查组应当在完成检查工作后编写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检查的项目和内容;

  

  (二)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三)被检查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被检查事务所的反馈意见;

  

  (六)检查结果的处理意见;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整检查工作底稿,形成检查档案。

  

  第三十一条  市局注税中心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和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一)执业违规事实是否清楚、检查证据是否确凿、事实的认定是否有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的支持;

  

  (二)检查工作是否符合检查程序;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行业规范是否恰当。

  

  对于复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市局注税中心应当组织税务机关相关业务处室人员进行论证,并将涉嫌违规情况严重的委托企业情况反馈征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市局注税中心可以适当方式向各级税务机关和各事务所通报检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  被检查的事务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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