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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组通字[2010]4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3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暂行办法


  

  
公开遴选公务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机关公务员补充工作,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来自基层的党政公务员选拔培养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公务员,是指省直机关采取公开考试和平级转任方式,从市以下机关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市以下机关公务员”)中公开择优选拔公务员。

  

  第三条  省直机关补充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开遴选公务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按照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公开遴选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六条  公开遴选公务员,应当根据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一般每年进行1-2次。

  

  第七条  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原则上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集中进行。

  

  因工作需要,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省直机关可以单独组织遴选,省垂直管理部门可以单独在系统内组织遴选,遴选方案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同意。

  

第二章 遴选资格条件


  第八条  报名参加公开遴选公务员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品行端正,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

  

  (二)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三)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特殊急需专业人才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六)符合公开遴选职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七)身体健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二)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的;

  

  (三)其他不适宜参加遴选的人员。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条  公开遴选公务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遴选计划和方案;

  

  (二)发布遴选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组织考试;

  

  (五)考察与体检;

  

  (六)公示、试用和审批。

  

  必要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遴选计划由遴选单位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编制。主要内容包括遴选单位编制、职数和缺额情况,以及公开遴选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等。

  

  遴选计划一般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两批按分工范围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二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遴选单位提出的遴选计划,组织制定遴选方案,并在适当范围内发布遴选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遴选单位、职位名称和职位数;

  

  (二)遴选范围、报考资格和条件;

  

  (三)遴选程序和方式;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报名方法;

  

  (六)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三条  报名采取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名人员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个人自荐报名的,进入面试前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  遴选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遴选职位的比例不得低于3:1,达不到比例的取消遴选计划。

  

  第十五条  遴选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职位适应能力。

  

  笔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遴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面试由遴选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笔试、面试试卷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遴选单位统一命制。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遴选职位的比例一般为2:1。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按照6:4的比例,合成确定考试综合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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